天津拟发医保监管新规:一次性记满12分3年内不得再备案

来源:扑克王客服窗口    发布时间:2025-04-19 02: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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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拟发医保监管新规:一次性记满12分3年内不得再备案

  近日,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细则(试行)》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细则》)。

  市医保局牵头起草的《实施细则》中精确指出,将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情况纳入服务协议管理、年度考核范围及定点医药机构诚信管理体系。

  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人员最重要的包含两类:一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二是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

  医保行政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时同步认定有关人员责任,或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时同步认定有关人员责任。医保经办机构依据行政处罚或协议处理后及时通报和共享的责任认定信息,按照本细则对有关人员记分。

  记分以行政处罚、协议处理作出时为记分时点。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对象有不一样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分别记分,累加分值。同一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涉及不同负面情形的,按最高分值记分,不分别记分。多点执业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对象在各执业点记分应累积计算。担任多家定点零售药店主要负责人在各定点零售药店记分应累积计算。记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计算,下一个自然年度自动清零。

  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6分,医保经办部门应对其开展约谈,在其所在的定点医药机构或者连锁公司内进行通报,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9分及以上,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将其登记备案状态维护为暂停,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停期内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急救、抢救除外)。

  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12分,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将其登记备案状态维护为终止。累计记满12分的,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一次性记满12分的,终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

  定点医药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或终止人数达到20%以上50%以下的,可视情况给予暂停结算(拨付)医保基金处理;达到50%以上的,给予暂停(中止)服务协议处理。(记者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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